关于对平阳县排水有限公司板框压滤机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投诉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
授权代表:万希滨
被投诉人:平阳县排水有限公司
地址: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昆鳌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陈苗
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柯翔郎
相关供应商: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23号2幢4-5楼
法定代表人:何火生
投诉人因对平阳县排水有限公司板框压滤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YCG19070307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9月9日收到该投诉并正式受理,并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经自行调查后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供应商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说明。经依法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1)此次超标为平阳县昆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属于市政工程范围)并且注明高压隔膜压滤机脱水项目(业绩要求提供同类业绩);同类业绩评标应该以以下几项为标准:(1)市政污泥脱水;(2)隔膜压滤机脱水;(3)公共信息平台招标项目(4)属于排水公司或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并且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相关标准内容,本人携带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标准至复评现场无人理会。(2)并且我们索要中标单位业绩清单,招标代理拒绝提供,并且:通过近几年公共信息网查项目,我们质疑中标单位业绩真实性。比如:利用厢式压滤机、带式压滤机、离心机、工业污水、工业污水项目等充当有效业绩。中标通知书真伪,及合同内容请有关领导部分详查并给与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经自行调查后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9日(周五)下午14:45分,平阳县排水有限公司板框压滤机采购项目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标,中标结果于2019年8月12日(周一)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中标结果公布当日,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家投标单位)对中标单位公司资质和项目类似业绩得分提出质疑,但该次质疑没有附带实质性的证明材料。2019年8月21日,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提出质疑,并提供了有关中标单位公司资质与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得分要求的依据。2019年8月25日下午14点,排水公司及招标代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评(复评室现场按规定进行了视频录制),并通知中标单位携带所有投标文件原件给专家复核,同时通知质疑单位到场接受专家可能需要的询标。经评委会复评,结论为:中标单位资质不具备得分资格,原评标结果错误;中标单位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原评标结果不变;在扣减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资质得分后,该公司投标综合得分依旧排序第一,中标结果不变。复评结束后,招标代理公司在复评现场向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公布了复评结果。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复评结果不满意,于2019年9月9日向平阳县财政局国企组织科投诉中标单位投标业绩作假。2019年9月16日,组织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平阳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排水有限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组成调查小组,赴投诉单位重点列举的项目等三处业绩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
二、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涉及山东省滕州市湖滨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浙江长三角生物医药国际合作产业园污水一体化处理系统改造工程项目,泰顺县龟湖镇污水处理厂设备、电气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采购项目等3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东省滕州市湖滨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为山东省滕州市湖滨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该项目业主单位滕州伊凡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与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该项目高压隔膜压滤机是业主单位向其购置的,并且有相关采购合同,业绩不应是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调查,实际情况为:该项目高压隔膜压滤机是甲定甲供设备,滕州伊凡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未包含该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内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提供设备的供货商,实际安装调试是由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
(二)浙江长三角生物医药国际合作产业园污水一体化处理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在浙江长三角生物医药国际合作产业园污水一体化处理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实地调查核对后,证实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为浙江长三角生物医药国际合作产业园污水一体化处理系统改造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该项目业主单位浙江长三角生物医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与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
(三)泰顺县龟湖镇污水处理厂设备、电气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采购项目。该项目在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有相关招标公告与以及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公告,并经实地调查确认,确为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业绩无误。
三、调查小组意见
本次调查从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投标业绩中抽取三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均符合本次压滤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本公司提供的业绩中部分为政府招投标项目,部分为企业内部招标项目,均有中标通知书,且含有压滤机内容,完全符合本次招标要求。本公司业绩已通过专家组复评,也在此申明,本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提供的业绩真实有效。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PYCG190703078),于2019年7月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于2019年8月9日14时45分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共有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于2019年8月12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质疑回复。另,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25日下午14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评,复评结论确认中博公司资质不具备得分资格,原评标结果错误;中博公司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原评标结果不变;在扣减中博公司资质得分后,中博公司综合得分仍旧排序第一,中标结果不变。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暂停本采购项目的函,并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内容做出解释,同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针对中标单位投标业绩问题,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16日,组织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平阳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排水有限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组成调查小组,重点针对投诉人列举的一家项目、并另随机抽查两家项目,分别赴山东、浙江杭州、浙江泰顺等项目所在地进行业绩真实性调查。
(二)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评标细则规定投标人业绩分值为10分,具体要求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16年1月1日以来(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由投标人所完成的同类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10分。【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件复印件,如提供虚假业绩,经核实,则视为无效投标】。同类业绩认定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发布,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收到任何对该标准的质疑,该标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而言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中博公司投标时提供了13项同类业绩证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要求给予其相应业绩分数,且复评时亦维持对中博公司的业绩分值评标结果,该评审结果并无不当。
被投诉人组织有关单位前往投诉人重点列举的项目(三个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相关项目业主均确认了中博公司完成同类业绩的真实性且出具了相应证明。业绩清单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并非系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且业绩清单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被投诉人不予提供业绩清单并无不当。评标委员会已确认中博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符合招标文件业绩分值要求,且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中博公司提供的业绩系虚假或无效业绩。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平阳县国有企业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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