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段隧道检测项目的合同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20日 |
项目编号:KXZJ-2019064
项目名称:鄞州区公路隧道检测及隧道安全机电等附属设施维护改造项目(标段三)
甲方(发包人):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乙方(承包人):宁波力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鄞州区公路隧道检测及隧道安全机电等附属设施维护改造项目(标段三)公开采购的结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鄞州区公路隧道检测及隧道安全机电等附属设施维护改造项目(标段三)。
服务地点:鄞州区;
工程内容:根据每次签订的单项工程合同服务内容为准(合同格式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版本,包括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标段划分 | 采购内容 | 采购要求 | 备注 |
标段三 | 安全、机电和附属设施维护改造改造 | 梅溪隧道(397米)、少白岭隧道(597米)、宝瞻隧道(2138米)、岐西山隧道(245米)、瞻岐隧道(172米),5座隧道内的安全设施、机电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维修保养、清洁维护及维修改造。 |
质量要求:按国家、地方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缺陷责任期:单项工程的质保期为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年。
服务期限:合计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阶段的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第一阶段自2019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
二、服务经费核拨
1、本项目中标浮动率为:-1.6%。
2、根据中标下浮率按实结算;按季度支付服务经费,每季度支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0%,经规范审计后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5%,最终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不计息,如有质量缺陷,扣除相应保修金),质保期满后及时结清。
注:(1)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中标人需开具正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于30日历天内支付款项;(2)最终结算价款=规范审计后的结算审定价款×(1+中标下浮率)。
三、维修经费的结算办法
1、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总价按中标浮动率计算;
2、结算依据:合同、图纸等;
3、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细目预(决)算单价按《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先后顺序套用、确定;如上述定额内无细目的,则按市场调查价;
4、材料价格:单项工程合同实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鄞州区单项工程合同当期信息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则按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上公布的施工当期信息价。
5、工程交(竣)工决(结)算以业主或区审计局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
四、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台账或记录等相关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其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如有)。
有关甲乙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4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成后,视履行情况不计息退还(但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相应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成乙方追偿)。
七、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
2、除非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分包给他人。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八、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提供给乙方本合同所述维护改造项目有关工程量及图纸资料;
2、对乙方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考核检查;
3、按规定核拨给乙方服务经费;
4、合同期限届满,对本合同维护项目设施量及设施完好率进行清点;
5、其他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乙方职责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提供的相关规定和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维修,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对本项目实施维修管理所需的一切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由乙方自行组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维修管理计划及有关措施,并及时向甲方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
4、乙方在本轮服务结束后,所有物品及工具不作移交,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九、税
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违约责任
1、逾期交(竣)工违约金:1000 元/天,逾期交(竣)工违约金限额为1万元;工程质量未达到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则课以 5000元/次的违约金,限额为4万元;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则课以4万元的违约金。
2、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无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违反,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若甲方违反,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罚没全额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特别重大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合同期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响应;
(2)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原因被各界新闻媒体多次进行曝光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项目经济损失的,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十二、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宁波市鄞州区。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作业标准、考核办法、车辆使用协议及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或承诺,作为合同附件,对合同条款具有补充作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壹 份,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壹 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见证方(盖章):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见证日期: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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