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建局“六个规范”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 所在地区: | 安徽-六安-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9日 |
日前,六安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六个规范”,旨在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要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不得分批、分单元、分层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交易、炒卖房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发放VIP卡、收取网络服务费、预定认筹、购前验资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筹登记时,应合理控制认筹规模,并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有序销售。认筹的销售方式、开盘时间、开盘地点应事先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认筹协议不得以定金等其他形式代替认筹金,未达成认购协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购房人的认筹金及时退款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价外加价,收取房款以外未标明的其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通知》明确,要规范销售现场公示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将销售现场信息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要在销售现场公示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信息,张贴《购买商品房温馨提示》和《不拒绝公积金贷款承诺》。销售现场要设置销控表,公开销售房源、销售价格、销售状态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通知》强调,要规范合同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须经市场监督部门备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补充协议不得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约定内容,不得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矛盾,不得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严格执行网签备案制度,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必须及时进行网签备案。
《通知》要求,要规范交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科学合理有序确定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按照《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建房〔2013〕92号)要求,建设单位在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应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填写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表。商品房须经各专项查验合格并取得《商品房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公示《商品房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证明》文件。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擅自交付使用。逾期交房的,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通知》指出,要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六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须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监督部门举报电话、示范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明确,要规范宣传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遵循《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不得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或诱导购房人的购房预期。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不得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相关事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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