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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德清法院审结一刑事案件

所在地区: 浙江-湖州-德清县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4月19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并当场进行宣判,与平常案件不同的是,这是我县首例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的案件。

  据了解,该案发生于2019年1月16日20时许。当时,被告人姚某、黄某在德清县新市镇某岔路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姚某、黄某殴打被害人沈某,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黄某与被害人沈某达成民事部分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沈某亦对被告人姚某、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姚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当天庭审中,方院长依法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听取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黄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经过25分钟的法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而这也是我县首例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的案件。

  那么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呢?该审判员介绍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确立,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标志着该制度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落实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施行效果良好。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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