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法律援助获群众点赞
| 所在地区: | 贵州-六盘水-钟山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22日 |
近年来,钟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关注民生、扶贫济弱、化解矛盾,为困难群众撑起一片蓝天,得到广大群众点赞。
2016年9月27日15:55,受援人蒋某在回家的过程中,经过吴某某家门口的时候被吴某某养的一条大狼狗扑倒在地,导致受援人蒋某受伤。事件发生后,吴某某打电话叫其女儿送蒋某到水钢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1月24日,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为蒋某出具鉴定意见为:2016年9月27日因外伤致左股胫骨折达到伤残九级;综合评定的务工期为350日,护理期为135日,营养期为160日;需要的后续治疗费用为12165.5元。事后,吴某某否认饲养狼狗的实事,蒋某所受人身损害和其无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3月蒋某向钟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及时指派了金鸟律师事务所周克智律师作为该案承办人,开始介入此案件。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和蒋某沟通具体的案情,认真听取了蒋某的陈述及要求。为了在法庭审理中出示有力的证据,承办律师先后到当地居委会、事发现场周围群众等开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等程序,经过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今年3月28日,六盘水市中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蒋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78616.82元。蒋某对此案结果非常满意。
4月9日上午,受援人蒋某及其家人将一面书有“法律援助解民忧 公平正义促和谐”的锦旗送到钟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以感谢在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真情帮助下,其历经两年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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