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洞头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19日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目前,我区地名管理工作主要是依照《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2月施行)和《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11月施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适用依据的不完善,常常使地名管理处于被动境地。因此,我区需要制定一个既符合形势发展需要,又符合本区实际,操作性更强的规范性文件,以解决规划、建设和地名工作脱节、审批流程不够精简、命名程序缺乏规范等问题。为此,建议按照省、市地名管理规定,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重新梳理、建立适用我区地名管理工作的制度和相关流程。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计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等工作机制,并建立当地特色的地名命名信息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广泛征求意见,召集由区划地名和当地人文历史方面专家、地名工作成员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地名工作专家组,组织对本地重要地名命名的评审、论证工作,规范地名命名及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地名命名标准,强调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地名的命名要求和量化标准。
第四章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进一步梳理明确地名工作程序。
对道路命名及报批流程作了精简,提前作为,以顺应当前审批改革及便民服务要求。其中,新建道路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前,向民政部门申报道路命名需求及方案,由民政部门提前按正式命名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名称,后再补办正式命名手续。
第五章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进一步明确标准地名的使用要求和监督机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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