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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操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三十九)购房补贴

1.政策原文

《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发〔2017〕56号)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人才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范围内购房的,在落实市住房政策基础上,分别再给予B、C、D类人才15万元、12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给予在民营企业(民营科研院所)的E类人才5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区民营企业工作的F、G、H类人才,5年内在我区首次购房的,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

2.申请主体及资助方式

购房补贴的申请主体为《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发〔2017〕56号)分类目录中明确的B、C、D、E、F、G、H类人才。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区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申请人离异或在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该项资助为一次性发放。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 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到我区民营企业工作的B、C、D、E、F、G、H类人才,或2018年1月1日(含)后新申报入选的B、C、D、E类人才称号荣誉。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以用人单位名义连续缴纳6个社会保险或个税证明。如属创业人员的,所创办企业应成立1年及以上,且累计纳税10万及以上。

已申报的B、C、D类人才,购房如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内的,且购房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可享受此项政策。对2018年1月1日前全职引进或入选的B、C、D、E、F、G、H类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曾拥有过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内的住房,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购房,也可享受此政策。5年内的认定为:人才具体到我区工作时间(由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或社保缴纳)为起始时间,往后推5年。

3.受理部门及科室

区住建局

4.办理程序

购房补助办理程序包括:

1.申请。符合购房货币化补助条件的人才,①填写《龙湾区(高新区)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填写完整,②本人(含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购房协议或产权证书,⑤人才资格证明,⑥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要求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交纳等为作证材料)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把关后,向区住建局提出正式申请。其中,“人才类别证明材料”指引进时实际具备的最高学历、荣誉、职称或奖项等材料。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补助额度按规定标准叠加,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额。2018年1月1日夫妻一方已申领购房补贴且政策资金兑现完毕的,另一方符合条件也不再予以叠加。夫妻一方申领单位执行完毕的,另一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叠加。除夫妻外,不受理其他共同购房情况。

2.资格审核。区委组织部(招才局)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涉及职称、职业资格、学历的人才分别由人社部门专技科、培训中心、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人才资格初审意见。对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职能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对有异议的信息由国土部门负责核实。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

3.公示。由区住建局结合人才资格、房产状况、享受住房优惠或房改政策等情况证明牵头负责确定拟资助对象和金额,在区政府网站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龙湾区(高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申领协议》和承诺书,申请人夫妻双方、社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再分别与区委组织部(招才局)、区住建局签订协议。

5.办理有限产权。为人才房办理有限产权备注,从备注之日起限制5年内上市交易。购买新建预售房品房的,由区住建局对该商品房的备案合同予以备注;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在产权证书和系统上进行备注。备注的内容为:“该房从签订合同起算限制五年内上市交易”。限制期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可办理抵押贷款。

6.发放补贴。前5项流程完毕后,由住建部门会同人才办、财政部门对本批次购房补贴发放人员和补贴额度(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额)进行联合发文。区住建部门根据文件向人才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

5.后续管理

1.人才条件变更。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人才条件有新变化的可向区住建局申请变更,但已申领通过发文或兑现完毕的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2.人才流动处理。从有限产权办理之日起5年内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新工作单位仍在龙湾区(高新区)且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和新用人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区委组织部(区招才局)人才办和区住建部门对其人才资格和住房资格进行再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

(2)新工作单位不在龙湾区(高新区)或不符合条件的,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区委组织部(区招才局)人才办或住建部门,并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额,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5年*12月)]*获得优先产权后实际月数。

3.有限产权解锁。人才自办理有限产权之日起在龙湾区(高新区)工作满5年后,相应限制自动失效。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锁上市交易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在购房补贴款后,国土部门凭住建部门出具在证明给于解锁,解锁后人才房允许交易。

4.用人单位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请黑名单,三年内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区委组织部(招才局)人才办和区住建部门报告人才情况,人才服务期未满离开龙湾区(高新区)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则算后的购房补贴款,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6.联系方式

龙湾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龙湾区政府(永宁西路506号)613室,联系电话:86359299。


  附件:龙湾区(高新区)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docx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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