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延安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陕西-延安-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2日 |
延市住建政发〔2019〕25号
各县区住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延安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建局。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8日
延安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持续推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有下列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
1.有围标、串标行为或违法进行分包转包的。
2.有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
3.发生过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行为的。
4.未在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作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5.企业上报建筑业统计数据,应统不能入统、应报不报、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或上报住建部门与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
6.被投诉举报的。
7.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
9.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重点监管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实行重点监管时,对企业不限定次数、不限定范围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上述第二条情形的,各级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后,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报送市住建局。
第五条 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视其情节,将当事人、当事企业不良行为记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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