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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部门联合推出两法协调联动新举措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简易执法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3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2018年第二次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难点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问题达成共识。

  这是2013年“两高”环境司法解释施行后,浙江四部门第四次就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相关问题共同发文。

  通知要求,四部门要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为高水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提供坚实保障。

  可以推行联络机构实体化运作

  联席会议提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互派干部的做法,探索建立人员互派机制,增进交流。

  在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联络机构实体化运作;试点生态环境部门开通环境执法相关数据平台查询权限(如危险废物管理平台、环保一源一档平台、在线监测平台、环保投诉举报平台等),全面梳理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建立信息档案,为侦查办案提供信息储备。

  还将加强联合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安全保障基本技能及防护措施培训,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各级法院适时选取部分典型案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提升办案能力;四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提升全省惩治生态环境污染犯罪队伍专业化水平。

  强化检验鉴定工作,公检法机关依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和配合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认定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构管理,优化检验鉴定工作程序,提高检验鉴定效率,合理调低鉴定费用,不断提升全省检验鉴定机构服务水平。

  可以从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状态等方面获取证据

  联席会议认为,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无法立即开展污染物监测,无法及时认定排放污染物是否超标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可以从环评文件及批复、环保“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原材料使用、生产设施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状态及同类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方面获取证据,形成证据链。

  此外,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理解应当以排污单位具备合法的污染物治理设施为前提。排污单位具备合法的污染物治理设施,仍然实施符合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4〕853号)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排污单位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行为,按原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办理。

  再有,要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效惩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简易执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快办快处;公安机关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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