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执行新《浙江省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7日 |
近日,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流程,我市从2月18日起执行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新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据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本次新出台的管理方法主要有四大变化,涉及新生儿父母离婚时申领、换领、遗失补领、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取消遗失补证登报声明等几方面的问题。
据了解,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父亲申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因故换领或遗失补领;变更父母一方或双方登记信息的,应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原出生证、新生儿父母及原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如新生儿已申报户口的,还需要先注销户口登记,提供户口注销凭证及原证副页复印件,再予以换证;遗失补证不需要再进行登报声明,可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补领,户口未报需要补领副页的,跟原来一样还需要提供父母双方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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