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新规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27日 |
2月25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近日,我省出台《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中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延续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含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办法》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暂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陕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经登记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并到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
(摘自《陕西日报》2019.02.26 记者 田若楠 通讯员 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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