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中心13条新规规范谈判药品使用
|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0日 |
建设快讯正文
省医保中心日前就谈判药品的使用出台了13条规定。
这13条新规主要包括,谈判药品使用的申报、审批、信息传输、备案和购药实施网上即时办理;同一种疾病,在作用机制、最小分类相同的药品中,只能选择一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责任医师对谈判药品申请材料的鉴定、治疗处方负全责;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对备案通过的使用谈判药品的材料进行复核;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应配备满足需求的责任医师和工作人员,服务及时办理需要,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设置明显标识,使参保人员便于了解、办事顺畅等。(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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