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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药品除特殊品类外 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所在地区: -- 发布日期: 2026年4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4 月 15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专题介绍健全全周期全渠道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情况。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在会上表示,《意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明确以市场为主导的改革方向,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有为政府保障有效市场。
  针对如何平衡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关系,施子海介绍,自 2015 年 6 月起,我国除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已取消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临床价值、市场需求、竞争格局、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定价,实际交易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此次《意见》延续并深化这一方向。
  施子海指出,药品作为特殊民生必需品,具有利益格局复杂、信息不对称、专业门槛高等特点。既要依靠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市场失灵,也要通过政府履职保障群众健康、防止政府缺位。必须从人民利益、产业发展、治理效能高度,统筹处理市场与政府、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既 “放得活” 又 “管得好”,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
  《意见》推出一揽子市场化治理举措,引导价格合理形成、规范价格秩序:
  一是构建原研与仿制药合理价格梯度,推动参比制剂(多为原研药)与通用名药(仿制药)形成合理价差,既支持创新研发,又促进同类药品价格趋于均衡,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是强化价格监测与风险预警,依托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对价格明显偏高药品实施 “红黄标” 提示,不强制采购,但打破信息差、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选择质优价宜药品,倒逼企业合理定价。
  施子海表示,上述举措旨在稳定药品市场运行、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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