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确要求不得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采购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建设快讯正文
《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近日公布,明确要求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根据条例,福建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设置注册地、登记、备案、资质验证、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限定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交易,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交易相对人。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和招标信息,不得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得限定保证金形式,或者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供应商、投标人资格;不得通过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纳税额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等。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工程、商品和服务除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参与投资建设和服务。
条例还明确,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或者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记者马金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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