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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在地区: 北京--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png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我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政策解读:《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附件:《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5年版)

附件2: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附件3:北京市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

附件4: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

附件5: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确认表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及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文本,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对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乡村公路施工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施工分包的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五条 发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本细则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六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本细则规定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对工程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内容、分包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及时认真的审查。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如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应及时制止,上报发包人。

第七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应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承包人定期对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进行检查。

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不得重复任职。

第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须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考核合格证书,应当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分包人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并纳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统一管理,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工程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并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承包人应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落实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并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承包人、分包人应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检查工作。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四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中标项目中除《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附件1)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负面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更新。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五条 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六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没有资质要求的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人。

第十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分包合同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应签署分包合同并进行审查。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承包人选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依据本细则及承包合同规定对分包合同内容进行自查,连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本细则及承包合同规定对签订的分包合同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将监理人审查合格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审批表报发包人审批,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发包人重新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制定工程分包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分包人的廉政等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与确认,并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履约确认表》(附件5)报发包人。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加入到承包人(分包人)施工班组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劳务合作可参照《北京市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签订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应将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包合同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三十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的业绩不属于施工分包业绩。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审计机构对承包工程的审计工作。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组织下积极配合项目审计机构对分包工程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为同步录入信用档案。

发包人记录违法劳务合作企业失信行为,在公路建设领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及相关单位就公路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违反工程分包相关条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工程划分依据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入工程永久结构的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水泥、沥青、钢板、声测管、钢筋网片、型管材、电线电缆、防水材料、支座、伸缩缝、锚具、土工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7〕431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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