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指引》 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
近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深化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切实提升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指引》强调,学校应在听取学校膳食委员会、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采购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大宗食材。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相应供应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指引》要求,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安全。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禁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材。在验收管理方面,要求学校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集体验收,公开透明。对于验收不合格或禁止采购的食材,应当场退回或销毁,并如实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推进电子化票证管理。 《指引》对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入库及贮存管理、档案记录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关键环节管理进行规定,明确要求对入库查验验收合格的大宗食材应及时入库,登记相关信息,贮存管理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场地通风防潮,设置有效病媒生物防制设备,与有毒、有害等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建立大宗食材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全过程信息,专人保管。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指引》明确了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的管理职责。要求学校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中小学和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完善大宗食材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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