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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百顺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福建-宁德-蕉城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宁屏环违改字〔2025〕13号

  屏南县百顺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MA34L9ER5R

  法定代表人:李*清

  地址: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后地自然村马腰坑山

  2025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后地自然村马腰坑山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分别于2025年9月15日和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9月16日对你公司内场技术人员兰*长、福建绿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员曾*渊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你公司原液收集池池壁有一直径约400mm的溢流口,该溢流口连接一段地下管道进入雨水沟;2.9月13日凌晨你公司生猪掉到猪舍下方尿泡粪粪沟时,你公司工作人员把粪沟里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原液收集池),污水又从溢流口管道流入原液收集池下方的雨水沟,现场检查时该雨水沟及周边植被有粪污痕迹;3.9月13日福建绿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员曾向渊把洗实验室瓶子污水和压泥机压出来的淤泥(放在小推车内)倒入雨水沟后,用水冲刷,水混着淤泥排入厂外黑色螺纹管,致使黑色螺纹管下方有黑褐色粪污痕迹;4.厂外黑色螺纹管下游约1000米处山涧两侧有泡沫和粪污沉积。根据2025年9月18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32号)结果显示:黑色螺纹管下游1000米的山涧水的COD浓度为203mg/L,氨氮浓度为36.4mg/L,总磷浓度为5.00mg/L,都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III类水质标准(COD≤20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5年9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5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以及9月15日和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的调查询问笔录;9月16日对你公司内场技术人员兰*长和福建绿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员曾*渊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2025年9月18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32号)监测结果,结果显示:黑色螺纹管下游1000米的山涧水的COD浓度为203mg/L,氨氮浓度为36.4mg/L,总磷浓度为5.00mg/L,都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III类水质标准(COD≤20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

  4、2025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以及9月15日和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的调查询问笔录;9月16日对你公司内场技术人员兰*长和福建绿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员曾*渊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8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32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具体为:1.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养殖污水、废液通过溢流口等方式排入外环境;2.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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