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121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佛山-禅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3月7日 |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阮景青诉你单位(被申请人二)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单位在经营地址已无正常营业且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阮景青与被申请人一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2001年11月8日至2024年10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15374.64元;三、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和202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0408.99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7-82308081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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