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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全国范围内近年来发生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案例通报第六期

所在地区: 北京--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21日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现场大量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肇事车辆驾驶员等5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东平县佛山中学、东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等部门的2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根据报告,2024年9月3日7时26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须昌路佛山中学门口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28.3万元。2024年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人驾驶肇事车辆短时间临时停车时,不按规范操作,停车时车身不正,未回正方向盘,习惯性在不把挡位从驱动挡切换至空挡、不关闭点火开关的情况下,仅拉起驻车制动(手刹);驾驶肇事车辆起步时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而是在挡位处于前进挡的情况下,未踩制动踏板,直接踩下加速踏板并松开驻车制动;驾驶人对肇事车辆不熟悉,事发时为当年第一次驾驶该车,在不同车辆之间切换驾驶,紧急情况下因常年驾驶习惯引起的应急惯性,致使操作不当。上述原因导致车辆持续加速向南偏西方向冲出,发生事故。事发时学校门口北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大量学生和家长聚集排队等待进校,加重了事故后果。

  除对事故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外,调查报告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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