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刑”不等于“不罚”! | 桐琴镇高质效办理一起“行刑反向...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武义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6日 |
“不刑”不等于“不罚”! | 桐琴镇高质效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近日,桐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了首起由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送的非法捕捞案件。
何为“行刑反向衔接”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2024年5月31日,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称有人在武义县桐琴镇武义江里用电鱼方法捕鱼。经初步核查,系当事人倪某某有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嫌疑。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7月5日向武义县桐琴镇人民政府移送反向衔接线索。
接收移交案件后,桐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开展调查,并于7月16日进行立案,明确“当事人倪某某用电鱼方法捕获渔获物3公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年9月,桐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倪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于近期结案。
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像倪某某这样的被不起诉的涉案人,其犯罪情节虽然轻微,但比照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而言,无疑是更加严重的。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下一步,桐琴镇将强化统筹协调,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凝聚“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消除行刑衔接“真空地带”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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