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售卖“笑气”,好兄弟真“刑”
| 所在地区: | 浙江-丽水-松阳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化学式是N?O,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通常用不锈钢的小瓶包装。事实上,吸食笑气并不会让人真正的笑,而是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且具有一定的成瘾性,虽不算毒品,但有些许功效仿似,为此,好哥俩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动起了歪脑筋。
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三、李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以人民币8万多元的价格先后五次从王五(化名)及一身份不明的商家处采购500瓶的一氧化二氮,并指使他人帮助进行仓库保管记账、送货,并招募同伙代销售,以每瓶350-7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一氧化二氮销售给其他人员吸食。期间,销售额总计人民币14万余元,张三、李四分别分得2万余元。
2024年3月,张三被民警抓获,次日,李四主动投案。2024年9月6日,张三、李四因非法经营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等刑罚。
目前“笑气”虽然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其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涉嫌非法经营。如遇非法销售、吸食“笑气”等行为,一定要及时远离、自觉抵制,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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