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关于区人大二届三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复函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章勇坚、王佳梦、黄文、王建丰、卢方明、戴晶莹、徐梁、詹雅珍、陈丙田、虞建妙等代表:
你们在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停业停产企业税收扶持的建议》(第2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柯桥区税务局坚持党建引领,严格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使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代表提出“关于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停业停产企业税收扶持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自不能正常使用当月至恢复使用当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提供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造成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证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规定,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代表提到,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对我区督察工作的要求,我区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环保力度,今年以来,对平水、稽东等地的餐饮和住宿项目实施了关停,并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政策实施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经营地块,大多数经营用地和用房无法按预期生产经营,处于关停状态,无法产生效益。针对上述情况,企业如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税。同时,我局也将进一步提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的质效,使企业不折不扣享受到政策红利。
感谢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王珵婧,联系电话:0575-8558623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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