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城综执简罚决字〔2024〕第 6 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当事人:李毅
?你于2024年10月16日10时58分驾驶桂*****5大型货车运输石灰,因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导致石灰在扶绥县五洲路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由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纳罚款或通过“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办理(交款时请备注该款项为: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4年 10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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