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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余姚市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索引号 739458829/2024-82288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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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吴建廷,2023年09月22日发生事故伤害,经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护理等级无。现工伤职工向我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据此,考虑到你单位可能存在已经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向你单位了解核实。请你单位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写《用人单位垫付情况回执》后加盖公章寄回我中心,如有垫付还需提供相关垫付凭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你单位不存在垫付情况,我中心将按工伤职工申请,依法依规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确认函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老师,电话:62703290,地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南雷大厦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113办公室。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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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yy.gov.cn/art/2024/9/2/art_1229136657_4427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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