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9月2日 |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4-82288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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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吴建廷,2023年09月22日发生事故伤害,经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护理等级无。现工伤职工向我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据此,考虑到你单位可能存在已经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向你单位了解核实。请你单位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写《用人单位垫付情况回执》后加盖公章寄回我中心,如有垫付还需提供相关垫付凭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你单位不存在垫付情况,我中心将按工伤职工申请,依法依规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确认函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老师,电话:62703290,地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南雷大厦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113办公室。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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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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