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自然资规监[2022]54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10日 |
被处罚人:王某某;住址:天台县泳溪乡下岙村;经查实: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在始丰街道玉湖社区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物业大楼改造项目消防池施工时采挖砂石,并将采挖的砂石销售给郑某某、张某某。当事人共采挖并销售砂石44车,计672立方米,经天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统料在基准日(2022年4月13日)的价格为36.28元/立方米,违法所得为24380.16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 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捌拾元壹角陆分(¥24380.16);二、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处以人民币柒仟零柒拾元贰角伍分(¥7070.25)的罚款。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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