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陕西-汉中-西乡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7日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
现将西乡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西乡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乡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西乡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关于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工作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和法院院长在各自领域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密切全县审判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管理保护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汉中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汉中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方案》和我县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持续深化完善“河湖长+”工作制度,全面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案件,着力破解河湖治理难题,加大司法协同保护力度,形成协同共治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新格局,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生态环境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共同维护河湖生命健康,守好西乡美丽河湖。
二、协同领导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法院院长及主管领导立足审判职能协助河湖长开展工作。河湖长和法院院长加强对重点工作、重要案件的协调指导,适时听取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的汇报,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法院作为河湖长制协作单位应邀参加总河湖长会议,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司法服务,对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相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提升河湖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3.法院院长按照职责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围绕河湖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协助、配合河湖长开展专项调研、指导等。
三、信息共享
4.情况通报。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湖长制办公室掌握的河湖领域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等,应向法院进行通报,共同做好问题研讨、依法办理等工作。法院持续健全完善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向河湖长制办公室通报涉河湖刑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5.信息共享。河湖长制办公室、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对双方移送的执法信息、案件信息和重大情况分类登记,逐一列明来源、违法情形、处理措施、办理结果等,并及时向移送单位通报反馈情况。根据双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对方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四、协作配合
6.支持配合。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法院应当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的刑事犯罪,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在办理涉河湖领域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向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商请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作出勘验检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协助的,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等相关材料。河湖长制办公室及其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法院提出法律咨询的,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解答和帮助。
7.协助执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应主动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在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开展涉河湖相关执法专项行动时,法院应当予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职能优势,强化协同配合,依法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行为。
五、联席会议
8.联席会议。河湖长制办公室、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轮流召集,可商请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单位列席。会议主要传达相关精神、通报案件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
9.工作交流。河湖长制办公室及其责任单位、法院不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本系统举办相关培训或者业务交流活动时,可以邀请对方单位领导或者业务骨干参加,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合作举办工作论坛,共同研究解决办案理论、实务问题,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能力。
10.宣传教育。河湖长制办公室及其责任单位、法院定期对办理的涉水典型案件进行总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增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1.日常联络。河湖长制办公室、法院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件传送、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六、其他事项
1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机关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定执行。
13.本意见未尽事宜,可视具体情况由西乡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西乡县人民法院协商处理。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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