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用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上海-松江-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9日 |
范艳萍:
关于申请人郑星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年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一案,我局已调查终结,现向你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2024〕03190004-2号)。因该文件被拒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2024〕03190004-2号)联系人:杨彩婕、陆艳
联系电话:021-376153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兴路228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松听告〔2024〕03190004-2号
范艳萍:
申请人郑星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年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本局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的上海年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郑星身份信息确系虚假,郑星对此并不知晓,确系他人冒用郑星身份登记为该公司股东。
以上事实有派出所证明、税务部门回函、代理人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以提交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撤销2017年3月10日做出的准予上海年擎金属材料设立登记决定。
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潘嘉懿联系电话:021-37615544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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