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秸秆焚烧类执法案例曝光!(第二期)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武义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23日 |
“秸”尽全力,防患未“燃”
今年以来,县综合执法办指导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持续开展秸秆焚烧类专项执法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秸秆焚烧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个别群众心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现将近期露天焚烧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
时间:2024年5月9日
地点:王宅镇王宅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王某某在王郑线与履王线交叉口附近的农田里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时间:2024年5月14日
地点:王宅镇仁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潘某某在王宅镇仁村清山自然村235国道蓬桥头附近自家农田焚烧油菜杆产生烟尘等污染物质。当事人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时间:2024年3月15日
地点:柳城镇竹客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陈某某在竹客村上松线沿线田地焚烧豇豆苗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时间:2024年5月15日
地点:桐琴镇楼王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朱某某在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倪上线旁农田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倡议:
一、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
二、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三、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 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做到深耕还田,资源节约,变废为宝。 希望各位市民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禁烧秸秆 从我做起 相互监督 人人有责 共同守护武义的蓝天白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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