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辽宁-大连-甘井子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20日 |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款为“首违不罚”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治引导;2023年7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61号令)也新增了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要求,为行业依法落实“首违不罚”明确了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大连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同样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水平服务市场主体,打造法治服务营商的标杆市场,我局研究形成了《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起草说明(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0天),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59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邮编:116031)。来信请注明“《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andong@dltobacco.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感谢对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工作给予的帮助和支持。
联系人:韩冬,电话:15840885519
附件:图片附件1.《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图片附件2.《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起草说明.docx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5月1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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