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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英华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上城区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张英华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松溪路119号(紫东新村D-b-01-03、04(临街)),根据该建筑2001年11月19日的《拆迁合同》,2018年1月3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图纸显示,张英华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17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地上层数三层加楼梯间,层高一层高3.50米,二层高3.10米,三层高3.00米,斜面结构层高3.55米,后檐口标高9.60米,屋脊标高13.15米。杭州上城区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机关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117.62平方米,建筑面积322.89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22日函告本机关:张英华户在赤城街道松溪路119号(紫东新村D-b-01-03、04(临街))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117.62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地上层数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322.89平方米,后檐高度10.06米,屋脊高度12.98米。用地面积面积超0.62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地上建筑面积少建10.23平方米。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三层东立面部分套内改阳台(0.56×7.80);斜面结构层改变;2、该户住宅东立面改变,第二层超建出挑0.62米(0.62×7.80);第三层超建部分阳台(0.44×7.80);露台(0.18×7.80);3、该户后檐高度超0.26米,超合理误差范围。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3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张英华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张英华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4年4月27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2024JG0701J-00036-1),报告示明:1、天台县赤城街道松溪路119号张英华房屋东立面改变,第二层超建出挑0.62米(0.62×7.80);第三层超建部分阳台(0.44×7.80);露台(0.18×7.80);后檐高度超0.26米,超合理误差范围;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8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1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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