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通年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何通年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311号,根据该建筑2004年11月23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11621109),2004年11月23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1627032)以及施工图纸显示,何通年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6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一间四层及坡顶层,批准建筑面积为247.2平方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98.5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15日函告本机关:何通年(联系电话:13819651439)在平桥镇朝阳西路311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批准宗地(土地证登记)面积60平方米;批准建设规模为地上层一间四层,总建筑面积贰佰肆拾柒点贰平方米。
在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中,实测宗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超0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为298.50平方米,超批准面积51.30平方米,超合理误差,其中阁楼23.8784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根据天建规议【2007】03号文件可予以补办。经我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纸进行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一楼与批准施工图不符,一楼施工图没有夹层,现建有夹层,其中夹层面积为29.424平方米,楼梯面积为1.216平方米;2、顶楼露台与批准施工图不同,露台前端部分坡面未施工。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1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经何通年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何通年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4年1月19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2024JG0701J-00011-1(G)),报告示明:1、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311号何通年房屋一楼与批准施工图不符,一楼施工图没有夹层,现建有夹层,其中夹层面积为29.424平方米,楼梯面积为1.216平方米,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 8 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 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28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园区园西路1号
监督电话:83665101
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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