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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福建-宁德-蕉城区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29日
建设快讯正文

  闽宁环罚〔2024〕47号

  屏南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MA33Y8QR9J

  法定代表人:吴*晴

  注册地址:屏南县双溪镇下七房村吴家山**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宋尔晨、陈芏诗对位于屏南县双溪镇上七房村*号的屏南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生猪存栏一千余头,已达到规模养殖标准;肉羊养殖项目变更为生猪养殖项目后,未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根据《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43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号储液池2号排放口处的氨氮浓度、COD浓度、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值(COD 400 mg/L、氨氮80 mg/L、总磷8.0mg/L)。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4〕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对2号储液池存在的2个排放口进行封堵、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停止生猪养殖活动、依法对生猪养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或恢复为原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肉羊养殖项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3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牲畜饲养 031”类中“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相关内容,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信息公开部分的网站截图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35092300000097),证明你公司只对肉羊养殖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4.根据《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43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号储液池2号排放口处的氨氮浓度1691 mg/L、COD浓度6175 mg/L、总磷浓度141mg/L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值(COD 400 mg/L、氨氮80 mg/L、总磷8.0mg/L)和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5.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6.根据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终了之日为2021年3月;

  7.2024年1月1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43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4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对于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公司变更建设项目后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的询问,你公司从2021年3月完成储液池建设后至今未有其他建设行为,到2023年12月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两年追溯期。因此,对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于小型企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过失、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登记表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综上所述,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4〕2号)要求,已对2号储液池的2个排放口进行封堵、停止排污行为并且正在积极退养,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其中: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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