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素臣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陈素臣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溪岸东路209-1号,根据该建筑2013年2月20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城东大坝新村建房统一规约》、《城东大坝新村建房统一规约(补充)》,陈素臣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8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三层,层高一层高3.30米,二层高3.20米,三层高3.10米,栋高9.60米。杭州上城区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27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84.98平方米,建筑面积217.58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2月29日函告本机关:陈素臣户在赤城街道溪岸东路209-1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84.98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三层,总建筑面积217.58平方米。用地面积超0.98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与《城东大坝新村建房统一规约》及结合隔壁已经取得登记手续的建房户办理时情况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城东大坝新村建房统一规约》的规划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二间地上层数三层,建筑面积217.58平方米。2、该户房屋建筑高度超0.2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陈素臣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陈素臣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2024JG0701J-00028-1),报告示明:1、天台县赤城街道溪岸东路209-1号陈素臣房屋房屋建筑高度超高0.2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8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03月28日-2024年04月01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03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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