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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加装电梯安全运行,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发文明确

所在地区: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11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加装电梯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等规定,近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单位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明确加装电梯权利人、使用单位、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和维护保养单位的权利、责任,确保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安全运行。

▲市增梯办为属地增梯办、实施主体解读宣传文件内容

01 什么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单位?

加装电梯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五条规定,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02 无法确定加装电梯使用单位时该怎么办?

根据《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03 如何知晓加装电梯后续管理事宜?

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在与加装电梯权利人正式签订《昆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时,需在其中明确加梯的使用单位;实施主体需就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后续管理的主要内容、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可能需要的费用构成等问题进行书面提示,加装电梯权利人应签字确认。因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加装电梯权利人承担。

已签约仍未交付的单元,属地政府应在电梯交付使用前提醒加装电梯权利人确认使用单位。因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加装电梯权利人与使用单位协商确认。

已经交付使用的单元,属地政府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及时提醒加装电梯权利人确定使用单位。因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加装电梯权利人与使用单位协商确认。

04 加装电梯使用单位职责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须知、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等标识;

(三)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四)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的安全;

(五)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六)发现电梯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七)电梯需要停止使用的,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已成为居家养老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压实加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持续“梯”升百姓幸福感。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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