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爱国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2月29日 |
许爱国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新松苑7幢102室,根据该建筑2019年11月16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4年1月4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023202406001)以及施工图纸显示,许爱国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70.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层高一层高3.60米,二层高3.20米,三层高3.20米,斜面结构层高1.70米,栋高11.70米,坡屋顶结构。杭州上城区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70.40平方米,建筑面积275.74平方米(其中地下70.40平方米;地上205.34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2月6日函告本机关:许爱国户在赤城街道新松苑7幢102室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70.4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三层),总建筑面积275.74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70.4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05.34平方米)。用地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超0.40平方米,均在合理误差范围;地上建筑面积少建10.30平方米。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三层露台改变;2、南立面改变,第二层设备平台改套内(0.60×3.00);3、该户第三层与坡屋顶之间规划许可为通高,现中间增加楼板改成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3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许爱国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许爱国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4年2月22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2024JG0701J-00022-1),报告示明:1、天台县赤城街道新松苑7幢102室许爱国房屋南立面改变,第二层设备平台改套内(0.6×3.00);第三层与坡屋顶之间规划许可为通高,现中间增加楼板改成三层加斜面结构层;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 8 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 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4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 2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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