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企业请注意,龙泉市一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立案处罚!
| 所在地区: | 浙江-丽水-龙泉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2月20日 |
1月23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玩具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木工二车间木制加工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安全状态下立即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整改重大隐患。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第八项的规定,“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第十六条,“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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