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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所在地区: 广东-深圳-罗湖区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关精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出台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临时用地审批职权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临时用地审批、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支取土地复垦费用(强区放权事项)、土地复垦验收(强区放权事项)等六个事项调整至市规自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为适应我市审批职权的调整,我局牵头对《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0〕10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行为,加强对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监管。

  三、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从原有的7章34条修改为6章27条。各机构职责内容修改至正文第二章,不再以附件形式列出。本次修订主要从适用范围、优化审批流程和规范化管理出发,对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过程及相关事项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删除了临时用地等六个事项的相关内容

  因临时用地审批等六个审批事项已调整至市规自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本次修订工作对这六个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二)明确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工作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于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在第四章“审批程序”中明确了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通过审批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核发许可证。

  (三)调整职责分工

  本次修订工作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内容进行了调整。由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不涉及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工作,删除了这几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除上述内容外,《管理办法》还对条文表述等内容进行精简、规范和完善。

  

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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