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等人非法狩猎野鸭案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 索引号: | 002973439/2023-80243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
| 陈松等人非法狩猎野鸭案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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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与赔偿义务人陈松等人,就2022 年 11 月至 12 月陈松、祝译栋、陈友礼、 高翔、吴益鑫出于食用目的,在余姚 10KV 固海 C245 线舜农支线 61 号电线杆附近承包田收割水稻期间,由祝译栋提供丁硫克百威 农药(俗称“拌得乐”),陈松采用将上述农药混合稻谷,拌药撒 入稻田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后由高翔、陈友礼、吴益鑫负责捡 拾野生动物。为提高猎捕数量,由祝译栋提供引鸭,陈松、陈友礼、高翔、吴益鑫等人搭筑简易鸭舍放入引鸭以吸引更多野生动 物进行非法狩猎。案发后,民警依法对祝译栋的手机予以扣押, 从该手机内发现其中猎捕所得的 4 只野生动物死体照片。经浙江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上述 4 只野生动物分别为绿头鸭 2 只、斑嘴鸭 1 只、绿翅鸭 1 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总价值为 2 000 元;涉案丁硫克百威农药系禁猎工具。陈松、 祝译栋、高翔、陈友礼、吴益鑫明知猎捕鸟类是违法行为,仍在杭州湾河口海岸余姚段湿地保护范围内,数次采用毒药禁猎工具猎捕野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3 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余政告[2018]4 号)的规定,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危害野鸭等鸟类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事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计赔偿6000元。赔偿义务人赔偿费用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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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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