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村60号张春阳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富阳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村张春阳的个人建房位于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村60号,根据该建筑于2001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于201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建设建筑为1间,用地面积为63.26平方米。现根据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用地面积63.25平方米,建筑面积336.78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单位,张春阳在福溪街道莪园村60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同意自建面积63.26平方米。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63.25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一间地上层数四层局部五层,建筑面积336.78平方米。用地面积比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少0.01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0号、〔2009〕63号、〔2016〕15号)文件精神。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与104国道莪园安置区建房管理规定、安置区相邻已办证各户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一间地上层数四层局部五层,建筑面积323.12平方米;2、该户屋顶建设与安置区建房管理规定不一致,坡屋顶改为平顶和露台;3、该户房屋北立面(侧立面)夹层、第二、三、四层出挑0.53米(0.53×5.16);东立面(背立面)改变,第二、三、四层出挑0.44米(0.44×4.13),共涉及面积13.66平方米。4、该户房屋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75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规定,第1、2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3、4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在本单位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安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根据对现有结构及周边建筑的综合分析,对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村60号张春阳房屋部位实施拆除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甚至可能会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不宜进行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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