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玲明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6日 |
孙玲明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丰园路四巷3-16号,根据该建筑2002年7月5日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2002年7月23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1623598)以及施工图纸显示,孙玲明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73.5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壹间半地上三层加斜面结构层,层高一层高3.50米,二层高3.00米,三层高3.00米,斜面结构层高2.50米,栋高12.00米,坡屋顶结构。杭州上城区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74.11平方米,建筑面积197.56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11日函告本机关:孙玲明户在赤城街道丰园路四巷3-16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74.11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197.56平方米。用地面积超0.61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地上建筑面积超建28.39平方米。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2、该户地上建筑面积超建28.39平方米,建筑顶标高超0.62米,均超合理误差。3、该户房屋套内深度超建0.26米;4、该户第二层、第三层阳台外挑规模改变,阳台与批准图纸不一致;5、该户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3、4、5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孙玲明委托,浙江瑞帮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孙玲明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3年12月14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2023D301J-00024-1),报告示明:1、天台县赤城街道丰园路四巷3-16号孙玲明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地上建筑面积超建28.39平方米,建筑顶标高超0.62米;套内深度超建0.26米;第二层、第三层阳台外挑规模改变,阳台与批准图纸不一致;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 8 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 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8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 12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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