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8日 |
| 索引号: | K16066341/2023-80004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市场监管局 |
| 通报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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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48家单位通报批评: 1.余姚市华炯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余姚市美高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余姚市拓马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余姚市康欣塑料编织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5.余姚市扣邦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6.余姚市钰坤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7.余姚市泗门胜荣电器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8.余姚市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9.宁波胜航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0.宁波昌茂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1.沙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2.陈佩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3.余姚市粤潮电器配件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4.余姚市君烨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5.余姚市捷路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6.余姚市波涛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7.余姚布凡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8.余姚市双新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19.余姚市泗门镇华君电器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0.张德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1.苗佰军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2.余姚市威航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3.马建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4.姚军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5.魏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6.徐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7.余姚市双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8.陆映鹏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29.水银国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0.应云申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1.杨遇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2.陈国军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3.黄忠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4.沈光煊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5.沈光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6.洪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7.万千金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8.郑为龙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39.余姚市豪亮电器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0.余姚市泗门镇永利打包带厂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1.余姚市万丰洁具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2.余姚市宏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3.余姚市佳恒电子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4.余姚市天工雅丽诗窗饰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5.余姚市云旺塑料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6.余姚市舜东塑料包装材料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7.余姚市泗门镇富达塑料冲件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48.余姚市汛旺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两员主体责任),根据余市监处罚[2023]1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通报批评。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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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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