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黄伟平:
因你实施了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规定,且违法程度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不罚决字〔2023〕第0002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不罚决字〔2023〕第000277号)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32号
联系人:朱仁波、潘朝杰
电话:0575-85776860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1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综执不罚决字〔2023〕第0002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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