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齐向东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振骨干民营科创企业信心的提案》中反映了恶意低价竞标的问题。对此,《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3〕10号)表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
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齐向东委员反映的“恶意低价竞标”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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