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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购买华为手机到手却是“华为智选” 区市场监管局成功帮助消费者退货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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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陈琦琦

本报讯 想购买华为手机到手却是“华为智选”,买卖双方起了争执。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了一起有关“华为智选”是否属于华为手机争议的投诉。

11月6日,消费者黄女士进入手机卖场,告诉导购想购买一台华为手机,价格要实惠点。导购员将她带到柜台前,介绍起一款5G信号、内存6+128G、屏幕6.5英寸的手机,指导零售价1699元,现在只需要1399元。听到这么实惠的价格,黄女士二话不说便下了单。

等回到家中,黄女士女儿发现母亲购买的手机没有“华为”的商标,外盒是“NZONE”标识,上网一查发现这并不是真正的“华为”,便立即去店里退货。不料却被店员拒绝,理由是该手机为“华为智选”,在华为商城中的“智选手机”一栏可以查到该款手机,且享受华为售后。退货不成,黄女士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NZONE”品牌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采用与华为公司合作,按照华为质量管控标准生产以达到和华为手机相同的质量,并通过华为销售渠道销售、由华为负责售后的方式,所生产的手机等电器统称“华为智选”。华为手机系统为华为自己研发的鸿蒙系统,华为智选手机采用的是安卓系统。由此可见,“华为智选”与“华为”的关系是相互合作关系,而“华为智选”手机也不能偷换概念称为华为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在该投诉过程中,消费者一开始明确表示要购买华为手机,是华为品牌的手机,而非其他品牌手机,导购员并未告知其所提供手机的真实信息,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给黄女士作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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