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浦江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1日 |
金则东:
经查明,你于2009年6月取得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42号房屋房产证;于同年10月取得该处建筑土地证。你取得上述房产证及土地证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名下已登记的房产上升建了第3层104.31平方米及第4层39.71平方米的建筑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42号金则东名下已登记的房产上升建的第3层104.31平方米及第4层39.71平方米的建筑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728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浦江县文旗路288号)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或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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