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1日 |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对于完善科技领域法规体系,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浙江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塑体制机制新优势系统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统筹推进,《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
2、系统布局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项目,编制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3、地方政府围绕本地区产业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攻关,推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制度设计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制约科技成果特别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老大难问题,作了以下创新性规定:
1、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约定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 2、将先试用后转化制度法定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 3、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同时,《条例》还要求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三、着眼创新策源优势助力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高能级科创平台能够有效形成企业、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的集聚效应。为提升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质效,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培育壮大以新型实验室体系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并明确了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具体举措。 2、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 3、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制度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 为更好地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的积极功能,《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实行集成管理和服务 2、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购置的也纳入开放服务平台,并规定了相应优惠措施。 3、加强购置环节的统筹,健全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联合评议工作机制。 4、要求省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合作机制。 五、建立科技创新协作互助机制创新区域发展驱动模式 科技创新既要加强创新要素集聚以发挥创新合力,也要注重区域间的协作互助。《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探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 2、统筹科创走廊布局,建立健全科创走廊建设的相应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3、明确本省通过单列科技计划项目、选派工业科技特派团等措施,引导科创要素向山区、海岛县转移。 六、完善政策供给体系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生态 科技创新能力的系统提升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全方位优化创新生态。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2、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 3、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4、完善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容错机制,建立覆盖不同阶段投资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 5、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方面的容错免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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