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夏履镇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8日 |
镇机关各办(中心):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现将《夏履镇资产管理制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
2023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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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履镇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柯政办发〔2016〕6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规范的原则。
2.公开、有偿的原则。
3.统一审批的原则。
4.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二、日常管理
纳入镇管理的资产包括本级国有资产、下属单位(公司)所有的集体资产、账外房产、预征土地等。
(一)管理职责
1.党政办是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集体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登记建卡、领用发出、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实物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录入“资产云”系统,并定期与财务进行核对。
2.财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资产云”系统。
3.各办(中心)是资产使用和监管责任部门,要落实相应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所使用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管理国有、集体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要对经本部分经手出租(包括续租)的土地、房屋等资产的进行管理,及时签订合同、收缴租金,并向党政办报备,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二)机关办公类资产配置程序
1.申请。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初审,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2.领用。使用人到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领用手续,填写资产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党政办用于登记实物资产台帐、一份与发票一起作为报销依据,一份使用人办公室作为资产增加依据。
3.入帐。财政办根据规范的发票、使用人填写的资产登记表办理报销手续,登记“资产云”系统。
(三)机关办公类资产变动管理
1.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机关固定资产进行调配,须经党政办同意,并按规定由使用人所在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2.资产使用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党政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党政办根据移交凭证变更资产管理实物台帐。
三、资产处置
1.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资产处置由职能线办(中心)提出申请,报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党政办)同意,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党政办)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区财政局国资科申请核销。
2.资产出租、出借是指镇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房等其他房产,包括土地、河荡面、管网、绿化、车辆泊位、物业用房、休闲设施等。镇本级及下属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须取得资产管理办公室(党政办)同意并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所形成的收益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3.镇本级的资产,在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镇自行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镇班子会议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资产为:
(1)汽车、船舶。
(2)单位价值10万元(含)以上和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跨系统的资产调拨。
(3)货币资金、应收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类资产。
(4)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场地等不动产或处置批量价值300万元(含)以上的,其中捐赠资产在1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事先报区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国有资产处置应规范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文件、证件及资料。
镇下属事业单位(公司)资产处置参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4.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出租等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对单项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国有资产处置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单项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资产出让、转让或一次性合同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应按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公开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再按规定报经区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未达以上限额的,按镇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5.交易事项完成后,应将交易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按合同管理制度签订资产处置合同。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合同等资料,是单位调整资产台账的依据,应及时交财政办作为入账凭证。
四、其他事项
为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国有、集体资产原则上一年清查一次,具体由党政办组织实施。
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资产增、减的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资产盘点,自觉接受上级资产管理、审计机构对资产管理的审计、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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