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财企[2022]18号关于印发《天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与县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天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商务局
2022年4月11日
天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选择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品牌效力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建立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双向流通体系、培训体系、市场运营体系、产业集聚体系和对口帮扶体系七大体系。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和资源浪费。同时,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七条项目承办企业申报要求: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实施,由承办企业提出方案,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由县商务局审批实施。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由承办企业提出资金使用预算,报县商务局审核备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阶段性绩效目标建设后,向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评审、公示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建设成效等方面;
(二)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竣工或验收相关材料;
(四)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含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包括以下附件:
(一)法人身份证件、执照副本及单位公章(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承办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电商培训等需要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承办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报经县商务局研究通过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县商务局要严格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并要及时向县财政局通报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项目承办企业要定期向县商务局报告本单位(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县商务局及时将情况汇总通报县财政局,并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县商务局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阶段目标与验收时间。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相关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该项目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上报县商务局、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县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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