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 乐清发放首份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乐清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8日 |
10月17日上午,在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虹桥分中心,蒲岐镇华一村村民陈女士领取了刚刚办理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后乐清市颁发的首份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登记在乐清正式落地,满足特定群众“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在老人养老和财产继承方面,能够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为尽快落实居住权,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时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受理工作人员和审核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为推动居住权登记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10月9日,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虹桥分中心在接到陈女士及相关人员的登记申请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业务流程、合同格式、收件要素等要求,受理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有居住权设立需求的市民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经公证的居住权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据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将有效解决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只要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今后可长期乃至终生居住使用该不动产,对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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