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26日 |
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队):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一、行使裁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环境、生态、行政管理秩序等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二)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的;
(四)彻底消除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同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四)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或者干扰、阻挠调查取证,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等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七、市、县(市、区、功能区)专项整治等活动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提高一档裁量标准从重处罚。
八、个别案件确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处罚裁量可以与本规定不一致。
九、市、县(市、区、功能区)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关文件,处罚裁量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未列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事项,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N元至M元罚款)的,从轻行政处罚按N元以上(2N/3+M/3)元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2N/3+M/3)元以上(N/3+2M/3)元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N/3+2M/3)元以上M元以下确定;
(二)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N倍至M倍罚款)的,从轻行政处罚按N倍以上(2N/3+M/3)倍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2N/3+M/3)倍以上(N/3+2M/3)倍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N/3+2M/3)倍以上M倍以下确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四)只规定一定数额的最高倍数、没有规定最低倍数的,从轻行政处罚按最高倍数的30%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最高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最高倍数的70%以上确定。
十一、通过全过程非现场执法方式固定证据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无法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进行处罚裁量的,罚款数额以自然年度内同一违法行为被全过程非现场执法立案查处的次数为裁量因素。每增加一次违法行为,按照首次罚款数额递增10%;首次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按照最低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低数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10%处罚;
(四)只规定一定数额的最高倍数、没有规定最低倍数的,按照最高倍数的10%处罚。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18〕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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